经查,梁福军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弃守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严重破坏政治生态,对党不忠诚不老实,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;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收受礼品礼金;毫无组织原则,在人事调整、干部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大肆敛财;为官不廉,违规从事营利活动;生活腐化堕落,贪赌恋色;贪婪无度,擅权妄为,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、职务调整、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梁福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宜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宜春市委批准,决定给予梁福军开除党籍处分;由宜春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终止其袁州区第六次党代会代表资格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。